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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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筑牢野生动物生态保护防线
时间:2026-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光泽县人民政府2022年8月31日发布通告,全县全境禁猎,禁用射钉枪等改造枪械,禁猎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资溪县人民政府2025年9月30日发布公告,全域为禁猎区,禁用各类自制枪支,禁猎期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2025年12月,龚某某和文某某携带射钉枪、夜视仪、头灯等工具在光泽县华侨乡某山场非法狩猎,期间龚某某用射钉枪猎捕到麂子1只,二人将猎获物刨毛宰杀后将麂子肉带回家,龚某某将麂子肉块全部食用,文某某将麂子肉冷冻在冰箱,该麂子肉于2026年1月24日被资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2026年1月23日,二人又携带上述工具在资溪县鹤城镇某山场非法狩猎,龚某某用射钉枪猎捕到麂子1只,“野鸡”1只。二人携带猎获物返回途中被资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猎获物及龚某某持有的射钉枪均被民警依法扣押。

经鉴定,扣押的麂子肉和麂子死体为小麂,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疑似“野鸡”死体为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1000元;龚某某持有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判决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龚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龚某某、文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龚某某和文某某共同缴纳了因非法狩猎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19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文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制度,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潜在危害和社会隐患,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其行为本身即已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还需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违法犯罪成本极高。

在此呼吁大家: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远离、积极举报涉枪和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安定、生态安全,共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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