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底至2024年10月23日,何某某与罗某某未经山主允许且无林木采伐许可证多次到资溪县嵩市镇的两个山场中盗伐杉木,二人在山场内寻找林区路旁较好采伐的杉树,伐倒裁制成杉木段装车,装满后运输至木制品厂销售获利。何某某与罗某某在两个山场共盗伐60车杉木,销售获利人民币43307元。二人盗伐的杉木材积共计为60.23立方米,折立木蓄积86.042立方米。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生态无小事,法治是底线,采伐林木应当经林权所有人同意并依法办证。森林资源是陆地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保护生态多样性、涵养水源等多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果无视法律边界,肆意砍伐林木,长久下来便再无资源可用,大家要以此案为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守住绿色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