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系惯偷,曾三次因盗窃罪获刑,在刑满释放后不久再次实施盗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3日,邹某某翻墙进入曹某某的自建房中,盗走曹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现金7000余元、手表一只、若干银元以及带有“福”、“平安”字样的吊坠、纪念币等物品。后邹某某将盗来的银元、吊坠等卖给收购店,得款3000元。12月30日,资溪县公安局民警将邹某某抓获。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切莫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应当用自己的勤劳奋斗去创造财富,而不是靠偷窃获取不义之财。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进一步增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发现财物丢失,应当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