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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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偷了电瓶,丢了自由
时间:2025-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抢暗偷之事历来被大家所诟病,鸡鸣狗盗之类一直为大家所不齿,但总有不法之徒妄想不劳而获,侵占他人财产。在资溪县就有这样一位“电瓶终结者”,一个月时间让多个电瓶“神秘蒸发”。在梳理其过往经历及前科时发现,早在2021年6月和2023年7月,代某某就因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行政拘留十日。让我们通过这起盗窃案,看看这位刑满释放的盗贼,如何再次将自己送进了“高墙”。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代某某骑行小呗电动自行车在资溪县城辖区内流窜实施盗窃,利用携带的螺丝刀、剪刀、扳手等物品将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拆解下来并盗走,累计盗窃4次。2024年8月5日,县公安局民警将代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电瓶总价值1872元。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注意好个人财产的保护,将爱车停放在监控覆盖、专人看管的规范停车区,避免停放在背街小巷等“监控盲区”,给盗贼可乘之机。也可通过安装防盗盖板或外接保护网的方式加固电瓶,一旦发现有物品被盗,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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