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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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资溪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判了!
时间:2025-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听庭评议。法院经审理,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这是我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吴某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此案警示我们,公共交通安全不容丝毫挑衅,任何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0日,吴某某搭乘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班车前往医院看病,车上载有10名乘客。当班车行驶至资溪县鹤城镇某路段时,吴某某从车后部走向副驾驶位,右脚踩在副驾驶位处,左脚踏在班车引擎盖上询问司机王某某明天班车的返回时间。司机王某某要求吴某某挪开脚,并用右手拨拉其左脚,双方由此引发冲突。在班车以32KM/H的速度行驶过程中,吴某某踹了正在驾驶班车的司机王某某一脚,王某某被踹后即刻停车报警,车上乘客均未受伤。事发后,吴某某未离开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询问。5月16日,吴某某前往被害人所在单位向被害人及其单位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八千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单位的谅解。6月30日,吴某某主动到资溪县公安局投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如殴打、拉扯,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此类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中,吴某某在班车行驶过程中,与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王某某发生冲突,踹了司机王某某一脚,该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后果,但已对车上多名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符合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公共交通工具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司机肩负着全车人的生命安全重任。任何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同时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让每一次出行都平安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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