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吴某某雇佣余某甲与余某乙在其经营的某皮肤管理中心从事美容师工作,并向二人承诺会按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工作期间,余某甲与余某乙遵守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但吴某某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了余某甲16780元、余某乙13694元劳动报酬未发。2025年11月2日,吴某某向二人出具欠条,承诺于两个月内付清所欠劳动报酬,但逾期后经二人多次催讨,吴某某仍然拒不支付。
无奈之下,2026年5月,余某甲与余某乙向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申请支持起诉。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快速审查案件事实,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同时为二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准备起诉材料。同月,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两份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吴某某应向二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分别于2026年7月、8月判决吴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余某甲劳动报酬16780元、余某乙劳动报酬13694元。
检察官提醒
民事支持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旨在帮助诉讼能力偏弱的特定群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相关部门求助未果,因缺乏法律知识、维权能力不足难以独立提起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依法介入,通过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破除弱势群体维权壁垒,平等保障群众诉权,以有温度的民事检察履职守护公平正义。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一)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者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五)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六)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起诉的其他情形。
如您遇到以上情况却因各种原因无法起诉时,请勿忘记人民检察院是您最坚实的后盾!
联系方式:0794-5795926或12309检察服务热线。到访、来信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