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创建赌博微信群,李某某、石某某担任管理员,并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牛牛房卡,组织招揽多名赌客在牛牛房间内“抢庄牛牛”。每局结束后,输家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将赌资转账给李某某或石某某,二人从赢钱最多的赌客处扣除5%-6%不等的赌资作为房费,再将剩余的赌资转给赢家。期间,二人共接收赌资36万余元。
2020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某赌博APP的三级代理,先后招揽了多名赌客以麻将、打盾、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为赌客支付结算赌资22万余元。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24000元至资溪县公安局。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揽他人利用手机APP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帮助招揽赌客、支付结算赌资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开设赌场罪对李某某判处了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
随着网络发展,开设赌场已不再局限于线下实体场地,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若遇到他人邀请加入可疑“棋牌群”“字花群”等涉赌群组,或发现网络赌博线索,应坚决拒绝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