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历史婚姻登记瑕疵引发的民生难题,帮助当事人依法撤销冒名婚姻登记,切实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
案情简介
早年婚姻登记信息未全国联网时,谢某甲与陈某某相识、恋爱,因谢某甲未到法定婚龄,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故冒用了姐姐谢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续二人使用真实身份重新办理了合法婚姻登记。多年后,谢某乙因名下存在的婚姻记录,导致自身无法正常办理结婚登记,于是向相关部门反映,但相关部门缺乏直接撤销权限,谢某乙遂向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调取婚姻档案、身份材料,完整还原事情经过,并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核查纠错。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组织专人核查,采纳建议内容,依法撤销冒名婚姻登记。至此,当事人亟待解决的难题画上了句号。
检察官提醒
切勿借用、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此类行为既会让被冒用身份者名下多出异常婚姻记录,导致其无法正常办理结婚手续、切身权益受损,冒名行为人自身还会被纳入婚姻登记失信名单,受到联合惩戒。广大群众若发现身份被冒用办理婚姻登记,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18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31部委发布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该文件,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