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21日,蔡某某、章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从章某某家出发,沿国道骑行至资溪县某镇,进入一村民家中盗取了一部手机;后二人继续骑行至另一村民家中,将小孩玩耍的手表、吊坠等物品盗走。窃得财物后二人驾车返回,蔡某某在自行回家的途中,因害怕公安机关通过窃得的手机对其定位,遂将窃得的手机丢入河中。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住宅是公民最私密、最安全的生活空间,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更严重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普通盗窃有数额标准,但法律明确规定,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只要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无论是否偷到东西、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勿以恶小而为之,多数盗窃刑事案件,都是从贪小便宜、顺手牵羊开始,请大家摒弃侥幸心理,敬畏法律、严于律己,不取不义之财、不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