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2月8日晚,汪某某伙同刘某某、孙某某(均已另案判决)以及毛某某驾车持气枪、热成像仪到资溪县打猎,猎捕到4只黄麂,其间,毛某某负责捡拾打到的黄麂。经鉴定,涉案黄麂为小麂,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4只小麂共价值人民币12000元。2025年3月20日,毛某某朋友代为缴纳生态修复金6000元。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毛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毛某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情节,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毛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毛某某提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定罪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非法狩猎不仅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直接破坏,还会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广大群众应增强法治意识,杜绝非法狩猎行为,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