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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冲动讨债被判刑,莫让有理变无理
时间:2025-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时有发生,但是解决问题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如果冲动行事,很可能从维权者变成违法者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6日,杨某某在鹤城镇某村向程某某索要欠款时,两人发生争执扭打在一起,杨某某用手机击打程某某腹部,后用手扇程某某脸部。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治疗,程某某已痊愈。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程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提醒

维权有边界,行为守底线。追讨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应通过理性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如因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手段,不但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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