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妇女峰会让我们看到了新时代女性阔步向前的英姿,妇女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更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
4、不得在网络上对女性编造谣言,侮辱、诽谤妇女,侵害妇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纠缠、骚扰妇女。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生育自由的权利。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三)文化教育权益
1、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1、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不得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五)财产权益
1、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六)婚姻家庭权益
1、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二、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妇女权益
(一)刑事司法保护
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对强制猥亵、侮辱、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民事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家暴、性骚扰、就业歧视等侵害的妇女起诉维权提供帮助。
(三)公益诉讼检察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2)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3)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4)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四)开展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为遭受侵害或其亲属遭受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并联合民政、妇联、工会、乡镇街道等部门,为被救助妇女提供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让困难妇女摆脱生活困境。
三、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帮助
1、直接申请: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侵权事实及诉求。
2、12309热线:拨打检察服务热线,提供线索或咨询。
3、妇联转介:通过妇联等组织联系检察机关,获得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