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1日,曾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5年3月25日,曾某某在抖音上认识一男子“棉花”,对方告知提供银行卡帮忙转移色情平台打赏资金和网络赌博资金就可以得到3%的提成。曾某某为获利,于同年3月26日提供自己的一张九江银行卡给对方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人民币20000元,后通过曾某某的支付宝转出人民币19000元,曾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曾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过刑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后,以曾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防范小提示
1.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等。莫因一时贪念掉以轻心,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
2.找工作、兼职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私信或街边小广告“高薪招聘”等信息。既不做受害者,也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3.日常生活多留意,一旦发现身边有收卡、卖卡或“养卡”等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为你我他搭建起一道防诈“护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