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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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开设赌场坐收“渔利”,获利不成反获刑
时间:2025-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周某某创建赌博微信群,招揽高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等多名赌客,利用手机APP组织赌客以资溪3人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收取相应房费,涉及赌资22万余元,从中抽头盈利2.8万元。案发后,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2.8万元。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他人利用手机APP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随着网络的发展,“开设赌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筹码、赌具供他人赌博等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通过运用赌博App、抢红包、竞猜游戏网站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并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别在高墙之内,才知晓自由可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 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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