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丨  公开听证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践初心】勿做“卡农”
时间:2023-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就只是借了卡,我没有参与诈骗,怎么就犯了法呢?”
不对,“帮信”就是“帮凶”!

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强子(化名)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对方进行人脸识别、取现等操作,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共转移违法资金进项为3805万余元。案件受理后,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资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资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强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最常见的就是收购、出租、出售“两卡”即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和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给诈骗分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帮信罪已经成为我国各类刑事犯罪中提起公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帮信罪案件涉案人员以大学生群体以及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居多,他们往往缺乏社会阅历,法律意识淡薄,对帮信行为产生的后果认识不清,贪图小利,在“躺着赚钱”的诱惑中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有,那背后一定是陷阱。请大家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法律知识以及防诈知识学习,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账号,不出租、出借、出售,切莫有“只是借卡,没有参与诈骗,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的侥幸心理,“帮信”就是“帮凶”,不要在诈骗分子的诱惑下走上犯罪的道路,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