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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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拉车门,进“牢门”!
时间:2023-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他人之财,行鸡鸣狗盗之事,必将身陷囹圄!然而,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盗窃钱财,损害他人利益。近期,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件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3日,叶某某散步路过街边某停车位时,发现被害人停放在停车位的小汽车副驾驶车门未关紧,叶某某打开车门将被害人放置在储物柜里的五万元现金盗走并存放在自己家里,从中抽出1500元使用。同日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8月16日,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将赃款全部退缴。

本院在审查起诉后,以盗窃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资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对叶某某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请广大车主务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汽车不是保险柜,不要把贵重财物放置在车内,车内尽量不堆置大量物品。离开车辆后,无论离车时间长短,务必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如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同时也警告一些不法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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