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当事人王某某、魏某某来到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反映,称杨某某在资溪县经商办企业期间,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直拖欠劳务工资。王某某、魏某某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亦未能解决问题。后王某某、魏某某以杨某某开设的一家公司向资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劳务报酬。因杨某某在资溪县开设了多家公司,王某某、魏某某起诉的公司并不是自己提供劳务的公司,资溪县人民法院均以被告不适格,判决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鉴于王某某和魏某某经济困难、法律意识不足、诉讼能力较弱,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向资溪县人民法院、资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涉案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查明王某某、魏某某分别服务于不同的公司、企业。5月22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要求涉案企业支付两人相应的劳务报酬。6月,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温馨提醒:
什么是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什么检察机关对该案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支持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受损一方系弱势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多次索要劳务报酬未果。检察机关认真核实案件事实,适时提起民事支持起诉,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