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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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药品安全“防火墙” 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时间:2023-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李某某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以270元购进某男性保健品15盒放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出2盒,获利80余元。经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送检的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化学成分,且检出枸橼酸西地那非含量为13.6mg/粒。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在未办理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含国家规定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可能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向县相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履职,对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销售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单位已按检察建议要求整改到位。对此,以起到对其他具有相似行为人员的教育警戒作用。

【检察官提醒】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后,我院将继续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监督活动,发挥好公益诉讼职能,坚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鼓励广大市民朋友主动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法条链接】
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我们呼吁广大市场经营者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安全、放心、舒心消费。一、树牢底线思维,保障消费安全。二、守法合法经营,促进消费畅通。三、诚实守信经营,恪守职业道德。四、主动化解消费纠纷,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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