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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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劝君酒后莫冲动,别让酒杯变“酒悲”
时间:2023-05-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
酒壮人胆
酒精能够使人兴奋
但是酒后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不然将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安某某、蔡某某饮酒后从资溪县乌石镇陈坊村下街组的租住屋内分别拿了一把菜刀和柴刀,二人行至陈坊村路口路段,通过随意挥砍、投掷刀具追逐、拦截过往车辆,最终将被害人刘某甲(车载刘某乙)驾驶的闽D五菱宏光面包车拦停,随后无故纠缠不让该车离开,其间安某某持柴刀砍砸该车后车门,致使该车左后窗装饰板及左后门受损,后刘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同日安某某、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安某某、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酒本无错,可若因醉酒闹事触犯刑法,则得不偿失。饮酒要适量,因为酒精的麻痹作用,酒后大脑容易兴奋,稍微放纵就可能违法犯罪,所以酒后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切勿冲动。

为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检察机关始终致力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酒后寻衅滋事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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