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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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袭警?判!
时间:2023-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2022年9月,宋某因小区停车位改造与物业等发生矛盾,并阻止施工单位施工,小区业委会在劝说无果后报警。


警察到达现场后继续对宋某进行劝说,仍然无果,随后现场民警告知宋某阻止施工行为已经违法并口头传唤宋某前往鹤城镇派出所,宋某不仅不配合,还在民警将她带离现场的过程中对民警咬抓踢踹,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


2022年11月,宋某因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2022年11月,张某与朋友在资溪县鹤城镇某餐馆聚会时喝了许多酒,聚会结束后张某骑行小呗共享电动车回家,在飞鹤桥红绿灯附近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张某得知交警认定其酒后驾驶、逆行,需要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情绪激动,在交警办案场所砸东西,威胁、辱骂交警,进而以推搡、打耳光等形式对办案交警进行殴打。


2023年2月,张某因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对法治最基本的信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将构成袭警罪,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1年3月,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了3起因抗拒执法、暴力袭警的案件,该类犯罪由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判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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