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说捡到的就是我的,
事实真是如此吗?
如果捡到钱,
是拾金不昧
还是拾金不退?
这个答案,让检察官来告诉你
案例1:在景区门口,被害人在换鞋时将随身物品放置在脚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过,遂捡起手机占为己有。经鉴定,手机价值为3602元
案例2:在街边,被害人在做美甲时,将手机遗忘在停放美甲店门口的电动车储物槽中,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路过顺手揣进自己衣兜占为己有,经鉴定,手机价值为2093元。
案例3:在面馆内,被害人将手机放置在桌上充电,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过时顺手揣进自己包包占为己有,经鉴定,手机价值为2961元。
上述三起案件均被认定涉嫌盗窃罪,在公共场所“捡拾”他人财物,为什么构成盗窃罪?
【释义】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
【释法说理】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的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财物,本来由他人占有,但行为人可能误认为遗忘物,这是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是财物本身的性质问题。
上述三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误认为是遗忘物,但实际系被害人占有的状态,犯罪嫌疑人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出入公共场所,切勿随意“捡拾”他人财物,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以“捡拾”他人遗忘物为由逃避处罚。即使真的捡拾到他人遗忘在公共场所的财物,也要及时联系财物所有人予以归还或交给场所管理方保管,切不可因一时贪利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