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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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认罪认罚案件
时间:2018-12-13  作者:  新闻来源:抚州市全媒体中心  【字号: | |

   近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提起公诉,法院适用了速裁程序,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并当庭对被告人予以宣判。

  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1.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检察院起诉

  2016年7月,官某因借胡某钱财无力归还,在胡某的建议下,办理了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获取的钱款用于归还欠款以及个人开支等。发卡银行通过快递、短信、电话和上门等方式,分别于2017年4月、9月多次催收,但官某超过了3个月仍不归还。截至案发,官某信用卡透支近8万元。

  2018年11月16日,该案被移送资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

  经审査,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亲属已偿还欠款,被害单位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考虑到官某在讯问时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认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告知了官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权利,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官某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审查起诉到宣判仅用19天

  庭审期间,法官审理认定官某认罪认罚从宽情况属实,支持了公诉人的指控事实,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该案件从受理审查起诉到法院宣判仅用时19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程序,节约办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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