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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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女童遭猥亵长达五年 资溪检察“斩断”伸向儿童的“黑手”
时间:2018-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儿童性侵、猥亵案件频发,在这些案件中,有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80%以上都是熟人作案。这些原本应该是最熟悉、最信任的人,却向可爱的孩子伸出了魔爪。检察官们呼吁全社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安全自护的空间,因为对遭遇魔爪的儿童来说,这是一生的伤痛。

  案情简介  

  日前,资溪县检察院以熊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资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资溪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调查,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资溪县某村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周某实施多次猥亵。

  据悉,被害人周某为资溪县某村的在读小学生(未满十四周岁),因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周某日常由其奶奶抚养。被告人熊某某(年满七十周岁)为周某家的邻居,熟知周某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其奶奶年事已高无精力管教周某,熊某某遂以购买零食、给零花钱的方式在长达五年(2012年至2016年期间)的时间内诱骗周某至村内偏僻处,对周某实行猥亵。

  期间,周某奶奶听说此事后要求周某不要再与熊某某来往,但考虑到周某是女童,报警传出去会影响声誉,遂一直隐瞒此事未报警。年幼的周某虽然意识到这样不对,却觉得熊某某能给自己买零食、给零食,是疼爱自己的表现。2017年春,周某父母回乡过年发现该情况,经再三追问,周某才说出实情,周某父亲在向熊某某协商赔偿未果后报警。

  资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2月27日将此案移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3日以熊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资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24日资溪县人民法院以熊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有话说  

  谈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猥亵案件的发案原因,检察官表示,一方面是被害人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匮乏;第二是家长缺乏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意识,未尽监护义务;再次,学校安全自护教育方面存在一定不足,致使未成年人缺乏系统全面的安全自护常识。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请家长一定要提高警,不要总觉得孩子还小,回避谈论与“性”有关的话题。因为罪犯不会等你的孩子长大。需要时常关注孩子的反应,检查衣服、身体有无异常,并请告诉孩子如何正确地保护自己。

 

  

温馨提示

  1、出门在外要结伴而行!

  2、遇到陌生人要看我们的身体要勇敢的说“不”!

  3、要拒绝接受陌生人给的礼物!

  

请每位家长都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幼小的心灵留下阴霾,更不要让任何罪恶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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