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5年2月28日在资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上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广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4年主要工作
2024年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资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主线,持续在运用法治力量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守护民生上贡献检察力量,服务保障资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案-访比”连续两年保持新增为零,群众满意度位列全市检察系统第一,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省政法满意度调查先进政法单位,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等7项特色检察工作获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批示肯定,13人次受到省、市、县级表彰。
一、坚持全力而为,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发展大局
始终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服务大局放在重中之重,围绕县委的工作部署,自觉在服务大局中担当作为。
一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批准逮捕55件83人,起诉111件145人。始终保持对暴力犯罪、涉枪涉毒案件高压态势,对故意杀人、非法制造枪支、贩卖毒品等重罪案件,批捕6人,起诉7人。保障金融稳定,从严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诈骗等犯罪,批捕6人,起诉9人;参与“断卡”“断流”“拔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活动,批捕12人,起诉41人,追赃挽损共计700余万元。
二是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对“三失一偏”人员建立排查机制,加强管控,积极疏导,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办理因情感纠纷引发的贵州农民工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多次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批捕40件56人,不起诉28件56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7件184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7份,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集中大排查大整治,规范竹制品企业安全生产。对重大疑难复杂及不起诉案件,召开案件听证会41次,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公益诉讼宣传周、宪法宣传周、法治副校长进校园等活动开展普法宣传52次,院微信公众号发表原创稿件143篇,市级以上媒体上稿65篇,其中省级媒体上稿26篇,国家级媒体上稿5篇。
三是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批捕12人,起诉11人。充分挖掘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综合履职线索,办理未成年人综合履职案件1件。积极配合县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在各乡镇、社区、中小学校设立“刘莹姐姐工作站(工作点)”,开展心理辅导40次,着力实现校内外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四是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强监检配合与制约,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均提前介入,且已提起公诉,制发检察建议1份。在办案中发现并向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移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12条。
二、坚持做优做强,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始终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是刑事检察持续做优。把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中之重,监督立案5件,监督撤案6件。向公安机关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27份、书面纠正违法通知42份、纠违类检察建议1份,公安机关采纳率均为100%。向法院发出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通知2份,提出抗诉1件并获得改判,法院采纳率均为100%。纠正漏诉25人,判决20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率100%。办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4件,审查“减假暂”案件1件,提出监督意见1件,加强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监督,对看守所提出书面监督意见6件,对社区矫正活动提出书面监督意见11件,采纳率均为100%。
二是民事检察精准有力。站稳人民立场,强化精准监督理念,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6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2件,提出检察建议1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件,提出检察建议1件,促成民事执行和解1件,对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监督一案,联合法院、有关乡镇、村委会对当事人进行救助并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办理支持起诉1件,支持杨某某等5名农民工向法院起诉追讨薪资,成功获判。
三是行政检察履职做实。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9件,加强对行政裁判结果和审判、执行活动的全流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件,均被采纳;坚持“一手托两家”,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书2份;受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33件,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处理24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3件,对吴某某诉某镇政府征地补偿纠纷一案,开展调查走访,促成当事人和解息诉。
四是公益诉讼检察提质增效。重在诉前解决公益损害问题,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0件,提出检察建议28件,对发出检察建议未及时整改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对发出公告后未及时解决的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守牢生态安全底线”主题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件,督促复垦、修复耕地126余亩,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万余元,督促收回耕地占用费17万余元,督促关停养殖污染企业1家。
三、坚持人民至上,以高质效检察担当践行初心使命
紧紧围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民心所向、民生所急,用情纾解群众急难愁盼。
一是着力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共29件,全部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9件29人,发放救助金53万余元。创新“12345”矛盾化解工作法,被中国网、江西检察、抚州日报等主流媒体刊登,得到县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运用该方法协助县委统战部成功化解长达五年的路基纠纷信访案件,并受邀到15家单位授课宣传。
二是努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严厉打击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对1起民营企业内部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起诉。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通过审慎梳理刘某某诈骗案件,为被害国有企业追回损失8.8万元,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完善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制度规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件,制发检察建议1份,监督纠正1起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退还超范围扣押企业合法财产50万元。
三是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全面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严惩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对1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联合残联等部门,助力景区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景区为特殊人群提供服务的品质;在防治耕地污染上再发力,就高阜镇某红虫养殖场污染环境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关停、拆除该养殖场,全面开展复耕复种修复工作;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督促相关村委会修改或增加18条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村规民约,开展妇女“法律明白人”培训6次,为2名被家暴妇女申请人身保护令,成功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11起。
四、坚持“严”字当头,以高质效自身建设锻造检察铁军
始终坚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抓手,毫不动摇将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鲜明政治底色,奋力锻造让党和人民放心的检察铁军。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采取“自学+集中”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召开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34次,不断强化党的创新理论。常态化开展党组书记、支部书记讲党课活动,做实政治轮训、业务培训,推进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筑牢忠诚履职思想根基。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二是推进检察队伍建设。优化班子结构,新配备1名青年干警进入班子,班子整体功能得到增强。通过开展业务骨干上讲台、新进人员多岗位锻炼、跟班学习等方式,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涌现出“江西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成绩突出个人”、“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和数字检察人才库”成员等一批先进典型,并择优晋升3名干警职级,4名干警被确定为首批高阶段检察官助理,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坚持“逢问必录”,全院填报重大事项情况67件,持续推动“三个规定”落深落细。扎实开展未巡先改工作,形成自查整改台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是积极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深入开展“检察官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活动30人次,主动走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各类联络活动126人次。自觉接受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3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42件次,组织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活动3场,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程序性案件信息232条。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是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精准度、实效性仍需提升,在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二是法律监督工作仍需固强补弱,“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还有短板,“精品意识”不强。三是队伍管理水平仍需提高,管理理念有待转变,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2025年工作安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资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努力提升办案质效,以实干实绩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资溪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坚定不移铸牢政治忠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强化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意识,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全力以赴转作风、提精神、抓落实,为加快推动县域综合实力实现新提升提供坚强检察保障。
二是坚定不移服务发展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积极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资溪发展大局,找准切入点、着力点,提升服务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聚焦民生民利,持续做实检察为民实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化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以检察履职增进人民福祉。
三是坚定不移维护公平正义。全面做优刑事检察工作,深化落实民事精准监督理念,着力补齐行政检察短板弱项,积极稳妥办理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不断优化“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精准化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前瞻性解决意见和措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我们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坚定不移锻造过硬队伍。深入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推动检察人员做到“三个善于”。积极探索轮岗交流、跨岗锻炼机制,为检察干警全面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坚决扛牢抓纪律作风建设政治责任,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持续强化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
各位代表,征途漫漫从头越,奋楫扬帆正当时。我院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奔跑实干、奋勇争先,全力服务中心大局,以自我革命的狠劲,抓铁有痕的韧劲,善作善成的巧劲,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为加快推进资溪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资溪篇章作出新的更大检察贡献!
附件1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1.“案-访比”:指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办案产生的信访与受理的案件之间的比值,“案-访比”越低,代表办案质量越高、群众满意度越高,如“案-访比”为零,则说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没有出现“访”。
2.“断卡”“断流”“拔钉”:均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中的重要举措。
“断卡”:指斩断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主要是依法清理整治涉诈银行卡、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打击开卡、带队、收卡、贩卡等团伙,整治重点地区和行业,惩戒“两卡”违法失信人或单位。
“断流”:指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关键链条。比如针对诈骗分子的推广引流、转账洗钱等环节进行打击,阻止人员参与到诈骗活动中,切断诈骗资金的流转渠道,拦截诈骗信息的传播等,全力挤压电信网络诈骗及其黑灰产业链的生存空间。
“拔钉”:指拔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关键人员、重要头目和骨干等,对那些在诈骗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核心人员,以及掌握关键技术、渠道的重要人员进行重点打击,将他们从犯罪网络中“拔掉”,使诈骗团伙失去核心力量,无法正常运转,以达到摧毁诈骗犯罪组织体系的目的。
3.“三失一偏”人员:指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的人员。
4.“三个善于”: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提出的“三个善于”: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三个善于”契合时代需要,蕴含丰富法理,为推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实现正义提供了重要指引。
5.“减假暂”:指对监狱服刑犯人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统称。
“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指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在监外服刑的制度。
6.行刑反向衔接: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认为被不起诉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会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行政机关对该被不起诉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或处罚空白,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它也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7.“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指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围绕14项重点工作举措,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8.“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指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等突出问题,重点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
9.“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2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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