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年5月20日在资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上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广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3年主要工作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县委十五届五次全会和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坚持人民至上,依法能动履职,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多次对检察工作批示肯定,35项核心业务数据排全市检察系统第4名,“案-访比”为0,排全市检察系统第1名,群众满意度排全市检察系统第2名,被评为全省政法满意度调查先进政法单位,8个集体和15名个人获县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聚焦中心大局,以更实举措保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着力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51人,起诉263人。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起诉强奸、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7人,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类犯罪11人。全力守护“钱袋子”安全,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52件7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8件8人。坚持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全年追赃挽损463.734万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严重犯罪始终保持“严”的震慑力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规范落实“宽”的政策,不捕75人、不起诉48人;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94.32%,确定刑采纳率为100%。主动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8件,回复率为100%。针对部分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问题,向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助推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系列活动,整改3个隐患点,取缔1家养老机构。
全力服务“创卫”工作。为唱响“来大觉·睡大觉”品牌,助力“纯净资溪”建设,积极发挥路段长牵头作用,对责任路段7家单位“创卫”工作常态化督查,就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到位。针对长期难于解决的私搭乱建问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私搭乱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辖区居民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该工作被抚州电视台县(区)新闻栏目报道。
二、践行为民初心,以更大力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需求
倾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充分发挥“刘莹姐姐工作室”作用,线上、线下开展主题普法活动60次,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31次,参与的学生、教师、家长达3万余人次,为建设平安校园、法治校园贡献检察力量。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两法”,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涉轻罪未成年人不批捕3件5人,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5人。针对资溪县某食品经营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情况,向县烟草专卖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县烟草专卖局对该食品经营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开展进校园普法活动3次,对辖区卷烟零售户开展“拉网”检查,与卷烟零售户签订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承诺书、倡议书。
着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用心用情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办理来信来访26件,全部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扎实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对各类案件开展听证73次,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积极践行“枫桥经验”,注重调解方式,及时化解群众心结,信访案件新增为零,总结提炼“123314”调解工作法,该方法被《抚州检察》刊登,并多次在县委党校授课推广。
用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继续把军人军属、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等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将“被动受案”变为“主动服务”,主动救助19人,发放救助金22.786万元。向挂点村高田村提供帮扶资金1万元,选派9名中层以上干部对10户脱贫户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为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注入检察力量。办理的王某某民事支持起诉案帮助讨薪1万余元,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精心普法提高法治素养。常态化开展法治服务小分队进乡村、检察官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和“法治夜校”活动,检察官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重点围绕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新型电信诈骗、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利用发生在身边典型案件,用通俗语言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达到以“身边案”警示“身边人”目的,积极引导老百姓尊法、学法、用法,增强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养老诈骗和电信诈骗的能力,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睦。
三、深化能动履职,以更高标准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
努力做优刑事检察。树立“办案就是办涉案人的人生”理念,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每一件案件。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监督立案8件,监督撤案3件,纠正漏罪2条、漏犯16人,提出纠正意见70件次,提出及提请抗诉2件,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3件。强化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办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4件,办理监督刑事执行违法案件35件,既保障在押人员和监外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充分维护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强化精准监督理念,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0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提出检察建议2件,监督、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对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件,加强民事执行和解工作,促成1起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息诉。某村小组以“外嫁女”为由未将项某列入征地补偿款分配范围,引发诉讼,经我院依法监督,法院判决支持项某诉求,助推平等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
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加强对行政裁判结果和审判、执行活动的全流程监督,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1件,提出监督意见6件。坚持“一手托两家”,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出检察建议4件,助力依法行政。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对我院办理的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建议给予行政处罚16人。与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协作意见》,成功化解行政争议4件。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牢记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全力维护公益。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8件,回复整改率100%,公益损害问题均在诉前得到解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件,向法院提起诉讼2件。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围绕“守住耕地红线”为主题,深入开展“助力耕地保护,护航粮食安全”专项监督,积极推动“公益诉讼江西行”资溪活动走深走实,办理耕地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件,督促复垦耕地4400余亩,办理的督促整治耕地抛荒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四、强化自身建设,以更强担当锻造过硬检察铁军
扎实开展主题教育。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不断提升全院干警党性修养,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召开5次党组会、5次领导小组会,研究部署主题教育工作,持续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院党组和党支部检视问题3个,制定整改措施10条,已全部整改到位并完成销号。
持续强化警示教育工作力度。以“九查九改”干部作风整顿活动为契机,组织观看《破防》《零容忍》等警示教育片,认真学习纪委和检察系统发布的反面典型案例,深入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开展政治轮训,邀请专业人士专题解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长带头讲授党课3次,督促干警真正做到谨慎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始终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每半年听取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报告。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责任,对每一件案件是否有法律风险、舆情风险、社会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三同步”工作理念融入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持续讲好检察故事,微信公众号发表原创信息122篇,其中省级媒体上稿14篇,国家级媒体上稿8篇。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主动向县委请示汇报,已推荐2名优秀科级干部进一步使用,其中1名党外干部任副检察长,1名党员干部任职检委会专职委员。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提拔3名年轻干警担任部门正、副职。开展分级式、全覆盖政治谈话、政治家访,深入了解全院检察人员思想作风和家庭家教家风情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
五、自觉接受监督,以更严要求规范检察权力运行
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下,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3次,2名员额检察官作为被评议对象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测评结果均为满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参与案件公开审查200余人次,在接受监督过程中促进检察工作。
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贯彻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向县委、市检察院、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清单。积极组织学习宣传“三个规定”,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每季度对全院“三个规定”填报情况进行通报,全年共填报71件,其中院党组成员填报20件。
认真落实整改任务。对照省委第七巡视组反馈的4个方面问题,院党组主动认领17个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措施43条;针对市委巡察组反馈的4个方面25个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措施73条;积极配合县委政法委开展政治督察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对反馈的8个方面21个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措施45条;已全部完成整改。
自觉接受履职制约。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3次,充分发表检察意见,及时发现纠正检察履职存在的问题,在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上统一标准尺度。召开检律会商会议2次,优化律师阅卷43次,不断提升履职服务能力。持续深化检务公开,发布程序性信息274条。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们始终坚持“监督者更应该接受监督”的理念,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庄重承诺,检察事业迈出的每一个发展步伐,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依靠的是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得益于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热忱关心和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短板:检察供给体系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适配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四大检察”融合式、一体化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干部队伍结构需要更加进一步优化。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逐一攻坚破解。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咬定“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紧紧扭住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中心任务,聚焦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抓实过硬检察队伍建设,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扬长避短、固本兴新,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资溪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时刻牢记“最讲党性、最讲政治、最讲忠诚、最讲担当”要求,不懈淬炼政治品格,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持续推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完善上下贯通、办案衔接、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将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检察工作全过程。
二是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聚焦平安资溪建设,坚决打好维护政治安全主动仗。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检察方案,升级检企对话平台,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更实服务保障创新发展。做深做细行政执法监督、行刑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围绕“守牢生态安全底线”主题,持续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资溪活动,全面落实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机制,不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为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提供精准检察保障。
三是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系列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检察官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活动,全面打通个案办理与社会治理的共治渠道。规范化运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做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类案监督、专项监督,坚定不移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
四是坚持从严从实、事争一流。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健全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持之以恒抓好干部队伍系统化、年轻化、梯队化建设。用足用好争先创优载体,打造特色品牌,激扬“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本次会议决议,忠诚履职、奋勇争先,锚定目标、善作善成,为加快推动资溪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资溪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
及情况说明
1.“案-访比”:是指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办案产生的信访与受理的案件之间的比值,“案-访比”越低,代表办案质量越高、群众满意度越高,如“案-访比”为零,则说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没有出现“访”。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决定暂不起诉,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规定的义务,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5.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
6.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7.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8.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
9.公益诉讼: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没有提起诉讼,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损害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行使的是国家法律监督权。公益诉讼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
10.“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