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丨  公开听证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资溪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19-04-04  作者:  新闻来源:抚州市全媒体中心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资溪县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94-5792513;县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794-1238809;县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794-5791789;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或其他方式举报资溪县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也可通过中央、省级、市级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相关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五条  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将向举报人反馈。 

(一)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凡举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提起公诉的,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在逃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500元;举报抓获其他网上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视情况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符合奖励条件的,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受到市级奖励以后,县里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条  相关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溪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专项斗争结束。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