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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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保护野生动物,对非法狩猎说“不”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很多人都觉得抓几只兔子、逮几只鸟不算啥,只有抓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比如熊猫、金丝猴、东北虎才要去坐牢。

No!No!No!

因为有一种罪叫“非法狩猎罪”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0月,钟某某在某村附近山场使用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共猎获五只疑似麂子的动物,将其剁成肉块后存放于自家冰箱。2022年12月,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十块疑似麂子的肉块及两个捕兽夹,在钟某某的指认下在山场查获三个捕兽夹。经鉴定,查获的疑似麂子的肉块来源为鹿科麂属小麂,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判刑。

普法小知识

什么是“三有”野生动物?

“三有”野生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都是“三有”野生动物。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不仅仅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不能抓,“三有”野生动物同样不能,我们常见的壁虎、麻雀、中华蟾蜍(癞蛤蟆)、家燕、黄鼬(黄鼠狼)、野兔、野鸡、刺猬、喜鹊、各种蛇类等都是“三有”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非法猎杀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什么是非法狩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触犯任意“四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寄语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关乎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希望大家强化法治观念,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猎捕、买卖、滥食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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