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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05-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也面临更多新的复杂形势,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倾向明显;部分涉未成年人案件转向网络加大了办案难度;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问题多发;等等。如何保护好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检察机关责任重大,要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效。

  一、在双向保护上做文章。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既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也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给予及时关注和呵护。因此,要克服单项保护思维,在双向保护上做文章。

  第一,严惩+维权,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阴霾。一方面要坚持零容忍,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案件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帮助双方有效化解矛盾,助力修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要推进“一站式”办案区建设,集询问、取证、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避免反复询问给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此外,要利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打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畅通未成年人案件申诉和司法救助渠道。

  第二,宽容不纵容,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既要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也要对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依法惩处,保持司法震慑。要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全过程,全面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找准帮教点,制定个性化方案,实现精准化帮教。

  第三,厚爱又严管,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一味单纯地惩治未成年人,容易造成重新犯罪。因此,应探索建立包括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家庭教育在内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针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罪错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要有差异。对于不良行为,主要由家庭、学校进行教育,要对有问题的家庭监护给予指导;对于严重不良行为,根据心理行为偏常程度,督促公安机关帮教训诫、作出行为规范令等,必要时进行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全面保护上下功夫。司法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伤害,往往与其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关,因此检察机关需充分运用“四大检察”职能,补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短板,坚持统一集中办理,在全面保护上下功夫。

  第一,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检察机关已探索确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受案标准,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且迫切期盼解决的重点问题。遵循这一精神,对酒吧、网吧、宾馆等重点场所,互联网传播、烟酒经营、媒体报道等重点领域,辍学、流动、留守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涉及的公益损害问题,探索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传达何种行为合法、何种行为违法的信号,以弥补行业监管不足,推动行业规范运营。

  第二,加强未检业务的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是基础,但不是全部,这不仅体现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更体现在结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引导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上。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之后,相关业务若还分散在不同部门,易造成碎片化、边缘化。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亟须形成独立的未检质量评价体系并建设稳定的未检队伍,实现专人专办。

  三、在各方协力上做文章。未成年人保护是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协力推进。

  第一,以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促进社会治理。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以办理性侵案件为切入点,将其与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等有机结合,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屡有发生,实务中面临着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上升为法律,并强化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一方面,很多单位和责任主体对这两项制度并不知晓,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另一方面,有些单位在明知自己负有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出于种种原因知情不报,甚至收买未成年被害人家属,企图掩盖侵害事实。对此,检察机关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需兼顾制度宣传和监督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到位。

  第二,以资源整合为依托,争取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可能做到包打天下,应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共青团、妇联等协作配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对重点场所、重点领域加强监督管理,以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同时,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等,将专业工作交由专业力量承担,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有机衔接。

  第三,以普法宣传为抓手,营造法治氛围。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围绕校园欺凌、性侵害、毒品危害、网络犯罪等热点问题,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组织参观法治教育基地、举办模拟法庭等,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方式,把纸面上的法律、案例转变成未成年人心中的法、生活中的法。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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