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的“资溪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成功促成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办理的资溪县某石材厂损害生态环境赔偿磋商案件,并监督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执行到位。

2022年8月,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资溪县某石材厂洗砂废水收集罐下方连接处破损,导致洗砂罐中的泥浆水喷至厂区地面,后流入厂区左侧的山泉水沟中,最终流入附近的白塔河。
泥浆水中含有大量悬浮物及有害物质,未经处理流入河中,不仅会影响周边动、植物生存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发展,也有可能会造成水域内生物死亡。
经鉴定,资溪县某石材厂排放的泥浆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审查认为,某石材厂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较小,且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条件,为节省司法资源,遂将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抚州市资溪县生态环境局。
磋商会上,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在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某石材厂就水污染事故排放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磋商讨论,石材厂代表作了积极回应和表态,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性,愿意在行政处罚基础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双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顺利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下一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以刑事检察全链条打击、以公益诉讼检察全方位保护、以民事行政检察全过程督促”,深挖案件办理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坚决保护资溪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