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的要求,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资溪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第一季度“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情况向社会公布如下:
2022年第一季度,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填报“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5件。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下一步,我院将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继续坚持“逢问必录”,不折不扣地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记录工作,让执行“三个规定”真正成为营造公正司法环境的“净化器”,检察人员的“护身符”。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5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并实行月报告制度。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完善了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了成果运用、抽查、督察、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