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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时间:2018-11-26  作者:  新闻来源:抚州市全媒体中心  【字号: | |

  近年来,检察机关更加重视自身监督,坚持从严治检,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升科学化、规范化、体系化监督水平,取得明显成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和改进自身监督是促进自身依法履职的重要基石。

  增强检察官自我监督意识。坚持思想先行,加强内部自我监督。切实提升检察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夯实内部监督基础。这就要求检察官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约束自己,确保客观公正。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树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不但要重视有罪证据,也要重视无罪证据,既要注重实体公正,也要注重程序公正。推进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以问责约束来强化检察人员的规范意识,保证严格司法、依法办案。

  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一是完善会前议事流程。会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制作拟研究案件的提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需讨论研究的问题、争议焦点问题、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倾向性意见及理由,提前发送参会人员审阅。参会人员能够提前了解需要讨论的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并发表自己的观点。二是保障会议讨论充分。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方面,会议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合理设定发言顺序,保障参会人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实现平等交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提高会议研究形成意见的准确性,确保决策科学性。三是会议研讨要全程留痕。研究讨论完成后,按照多数检察官的意见形成指导性意见,其他成员的少数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在案、入卷备查。会议过程应当做到全程留痕,全面记录和留存讨论过程和发表的意见,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加强检委会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严格规范议题范围,正确把握议题标准,凡是属于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的,都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不能以其他会议代替;应当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不能由检察官个人或者部门自行决定。建立评价反馈机制,赋予检委会办公室相关考核职能,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定期汇报等方式,对检察官近一时期的履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然后提交检委会进行审议,并定期通报反馈。将检察官履职情况计入司法档案,作为检察官职级晋升、是否胜任检察官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办催告制度,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检委会决定或未履行完有关法律手续的,制作《督办催告函》,承办部门收到《督办催告函》后3日内予以回复,说明未执行完结的原因和理由。

  规范业务管理部门监督。一是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监督。业务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平台对每个案件的分流、受理、批捕、起诉等流程的关键环节监督,通过集约化管理的方式对每一个诉讼环节进行同步监督,将司法办案的各种制度要求细化到每个节点中,促进人工监督与技术监控有机结合,对办案超期、审批越权、违反程序等不规范行为及时预警。二是有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办案分析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的检查,实事求是地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三是建立同步审查机制。针对案件质量评查具有滞后性的问题,还应探索个案同步审核机制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部门同业务部门之间的问题情况反馈和督促落实机制,业务部门设立工作联络人,与业务管理部门加强日常沟通联系。

  强化监察部门监督,开展司法办案专项检务督察。监察部门作为专职的监督部门,在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主动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及管理部门骨干,形成督察合力,采取交叉督察等方式,避免人情干扰,保证督察实际效果。加强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监督。监察部门既要主动推动和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更要严格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报备审查、司法过错线索管理审核、违法违纪案件查办等制度,对重点案件及重点行为加强监督,促使检察官严格司法。加强信息搜集和提出意见建议。要以高度的责任心,通过多层谈心、调研观察、扩大了解渠道等方式主动搜集信息,以合适方式向检察官等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

  (作者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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