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申诉须知
1、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职责是什么?
答: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什么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答:(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十一规定情形之一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民事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答: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没有时效限制?
答:没有时效限制。但是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有下列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是否都可以进行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只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才有权抗诉。
6、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需要递交什么材料?
答:应当递交申诉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7、发现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答:案件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通过伪造证据等形式骗取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从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这种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发现虚假诉讼后,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有权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当事人能否撤回向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申请?
答:可以,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9、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如何处理?
答:应当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分别作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10、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未得到支持的,是否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答: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后,所有程序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
11、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有哪些?
答:(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监督,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12、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否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答: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应承担案卷材料复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