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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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不起诉”≠“不处罚”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非法狩猎后被相对不起诉

2023年8月上旬,潘某送、潘某弟在资溪县某村农田附近安装捕鸟网,并用扩音器播放画眉鸟叫声吸引画眉鸟的方式捕获到一只画眉鸟。8月31日两人再次使用前述方式在另一个村农田附近猎捕画眉鸟,但未能捕获;同日犯罪嫌疑人潘某送、潘某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潘某送、潘某弟涉嫌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于11月21日对潘某送、潘某弟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

对潘某送、潘某弟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代表潘某送、潘某弟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轻罪不起诉案件,不能简单地“不诉了之”,更不能将“不诉”等同于“不罚”。

刑事案件结案后,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将案件移送至该院第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潘某送、潘某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应给予潘某送、潘某弟相应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了检察意见书,12月15日,相关行政单位采纳意见书内容,对潘某送、潘某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公安机关已没收猎捕工具、画眉鸟已放生野外)并处罚款10000元,潘某送、潘某弟各承担罚款5000元。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不起诉案件也有增多。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避免对被不起诉人遗漏行政责任承担问题的出现,更有利于实现效率与公平在执法与司法环节的平衡。

下一步,我院将深化能动履职,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处理反馈等制度建设,不断凝聚执法司法合力,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助力推动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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