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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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总有一副“银手镯”适合你!
时间:2022-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当事人有能力去执行,可是拒绝执行,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这是一项刑事罪名。

 

 

【案情回顾】

 

吴某因债务纠纷被黎某起诉,经依法审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向债权人黎某清偿借款及相关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没有按判决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黎某遂向金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溪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责令吴某执行判决和报告财产情况,但吴某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2020年5月,金溪县人民法院对吴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吴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同年6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并委托金溪县人民法院送达吴某。同年9月,金溪县人民法院查封吴某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并对吴某拒不报告财产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以上罚款吴某均未缴纳。

2021年7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黎某与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资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2021年8月,吴某以其奔驰轿车作为质押向江某借款300000元,并在2022年1月归还江某90000元,以上财产及款项变动吴某均未向法院报告。

2022年1月,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下,吴某家属代其将查封的奔驰轿车主动上缴至资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执行人理应按照其与申请执行人的约定履行偿还债权的义务,确有困难无法履行的,应当依法提出,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沟通。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仅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还在收到法院责令执行判决和报告财产的通知后,没有如实报告名下财产及变动情况,经采取罚款仍拒不执行,私自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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