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参加。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5日,资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被害人黎某某不服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028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以书面方式向该院提出申诉,申请该院予以抗诉。受案后该院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卷宗材料和听取申诉人黎某某意见,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及申诉人的诉求,并于近日对申诉人进行了公开答复。
审查

公开审查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原案的基本情况和公开审查的议题,并对申诉人黎某某结合复查案件证据情况,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三条申诉理由和依据进行了解答,结合证据和法律对不予抗诉的刑事申诉复查结果进行了说明和释法说理。
与会代表
在听取承办人案件基本情况和刑事申诉复查情况介绍后,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发表了监督意见,就需要补充的新的证据等方面向申诉人和司法机关提出了建议。
公开审查
自《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法律文书公开宣告送达等活动,作为办案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了监督实效,促进了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赢得群众和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