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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网上交友需谨慎,谨防沦为“工具人”
时间:2025-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潘某某在抖音与李某相识,李某谎称自己是军人马上要退役转业,且其妻子已经去世,转业后想要与潘某某一起生活。2023年10月至11月,李某以炒期货、战友还钱但自己的银行卡不能使用等理由让潘某某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帮其收款转账,潘某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2023年11月27日,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被冻结,并且接到公安局电话提醒涉嫌诈骗案件,故潘某某询问李某情况在得到其承诺转业后会帮忙解冻银行卡之后继续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其他银行卡帮助李某转账,11月27日至12月1日,潘某某帮助转移违法资金196980元,其中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件,转入被诈骗资金60000元。2023年12月29日,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罪行。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判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诈骗层出不穷,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虚假身份,通过网络平台与“被害人”建立感情,博取信任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上交友需谨慎,莫让感情冲昏了头,避免沦为“工具人”,“伤心又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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