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某系惯偷,此前已多次因盗窃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依旧不知悔改,又一次触碰法律红线。2024年6月5日,周某某在鹤城镇某处房屋避雨时,发现傅某某家的房门未关,再次萌生了盗窃念头,走进房内趁傅某某在床上熟睡偷走傅某某放在床尾衣服口袋里的400元现金。6月26日,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入室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入户盗窃不以盗窃财物数额为构成要件,只要入户盗窃,无论是否盗得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提醒大家不论是外出还是在家休息时都务必将门窗锁好,尽量不要在家中放贵重物品或者大量现金,如有物品丢失,应及时报警,注意保护现场。如果碰到小偷入室行窃,要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为重,寻机脱离现场后迅速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