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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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懒是小事,偷电缆是“刑”事
时间:2025-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偷盗电缆来钱快?

想挣外快,不想工作

偷盗工地电缆速落网!

人生无“躺平捷径”,偷懒不可取,偷盗不可为!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陈某某两次骑电动车前往某工地盗窃电缆,之后到某废品回收店售卖,一共获利2700余元。该工地工人发现电缆被偷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9月7日,陈某某被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4917.08元。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资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资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因被盗电缆为闲置电缆,仅对被盗工地造成财产损失,故以盗窃罪论处。偷盗电缆的行为绝非小事,如果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破坏电力设备,危及公共安全,则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若发现损毁、偷盗电缆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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